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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目录
时间:2019年01月09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字体:

双公示目录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市科技局 行政处罚 对订立假技术合同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技术贸易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订立假技术合同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侵犯单位或者他人技术权益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技术贸易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侵犯单位或者他人技术权益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或者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技术贸易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或者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贸易活动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技术贸易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贸易活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者非法牟利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者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民事赔偿费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四)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未领取《技术贸易证书》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未领取《技术贸易证书》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责令补办,逾期不办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技术贸易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作者:佚名 编辑:发展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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