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科技局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乌海市科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乌海市科技局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科技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市科技局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科技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促进科技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部门信息,是指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公开牵头协调和保密审查工作,负责政策把关,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工作的信息公开情况负全责。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重大工作事项;
(三)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四)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责;
(五)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六)本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处于未决阶段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
第八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并行:
(一)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内刊查阅;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公开时限
第九条 依照《条例》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机关各科室及二级单位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市局办公室,并由办公室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通过乌海市科技局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单形式予以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科室、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迟报、漏报需公开信息的科室及二级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评优资格。